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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4-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8-04-21批准 1999-01-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 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浊度,度 ≤ 1
臭和味 无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4.3 理化指标
4.3.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全GB 17323的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Pb计),mg/L ≤ 0.01
砷(以As计),mg/L ≤ 0.01
铜(以Cu计),mg/L ≤ 1
氰化物(以CN-计),mg/L ≤ 0.002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游离氯,mg/L ≤ 0.005
三氯甲烷,mg/L ≤ 0.02
四氯化碳,mg/L ≤ 0.001
亚硝酸盐(以NO2-计) ≤ 0.002
1)为蒸馏水加检项目。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 2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酵母菌,cfu/mL 不得检出
4.5 卫生导则
见附录A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按GB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 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及GB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
A1 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A2 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 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A3 指导原则
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 14881。第二条 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 第三条 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于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第四条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消毒。第五条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后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第八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第九条 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 7718的规定,除标注商品名称外,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注:GB 17323中质量理化指标如下表
项目 指标
pH值 5.0~7.0
电导率[(25± 1)℃],μS/cm ≤ 10
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mg/L ≤ 1.0
氯化物(以Cl-计),mg/L ≤ 6.0

附录表1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0.05

铅(mg/L) 0.01

汞(mg/L)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性状和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0.3

锰(mg/L) 0.1

铜(mg/L)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4、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附录表2

消毒剂名称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至少30min 0.8 ≥0.1 ≥0.02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附录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0.7

铍(mg/L) 0.002

硼(mg/L)0.5

钼(mg/L) 0.07

镍(mg/L)0.02

银(mg/L) 0.05

铊(mg/L)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0.03

1,2-二氯乙烯(mg/L)0.05

1,2-二氯苯(mg/L)1

1,4-二氯苯(mg/L)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0.02

苯并(a)芘(mg/L)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200

附录表4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20

3、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5

铁(mg/L) 0.5

锰(mg/L)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万/L)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mg/L)0.4

黄原酸丁酯(mg /L)0.001

氯化乙基汞(mg /L)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5

氡(pCi/L) 300